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法律(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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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未具体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但依据该法第二条第六项,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后者,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和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

鞍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省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者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粮食、畜产品及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农业局农产品案件实用那条法律

1、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农产品质量法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有12条,主要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的职责:(一)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4、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第一章 总则,共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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